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红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秀,陕西乐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原审仅就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作出判决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郑晓梅
审判员 郭 丹
审判员 樊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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