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2096号
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山西关圣颐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关圣颐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20元,减半收取18260元,由原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科
人民陪审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张庆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