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7民初803号
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道镇坡底村。
法定代表人:白海江,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延龙,男,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东大尚品华丰小区写字楼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苏红光,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减半收取计5064元,由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江
审 判 员  吕买买
人民陪审员  郭建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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