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355994.4元及伤残补贴、生活护理费。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庭给付申请人50万元,2023年10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2024年2月8日前给付78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596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阿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