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6021801

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勇,男,汉族,1984224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苏红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122.678388万元,于201710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111日支付71.3655186万元,剩余工程款41.3128694万元于2018515日前付清,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每笔付款前由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如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132.678388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保修责任依据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执行;案件受理费17428元,原告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8714元,待兑付第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7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7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82日,申请执行人杭萧钢构(河南)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4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演晴利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苏杰

0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