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164号
原告:沈阳建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15747327K,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周利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换人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辰,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阳建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沈阳建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建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军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