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旭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旅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兰树勤,系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本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旭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旭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