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2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泰沣焊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