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展翔海事(大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2121号
原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展翔海事(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展翔海事(大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电机集团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