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沧源**纸业有限公司、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申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沧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沧源县勐省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园,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屏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沧源**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民终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鲍 蓉
审 判 员  杨雪娅
审 判 员  赵嘉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扬华
书 记 员  谭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