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3民申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下街县水务局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MA6N4EUN88。
法定代表人:金文娟,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案外人):金文娟,女,1988年7月30日生,佤族,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监事,户籍登记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园区路**中金科创园****(临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219503366R。
法定代表人:张清荣,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文娟因与被申诉人***、云南宏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云092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诉人临沧金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文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万祖
审判员  赵文平
审判员  赵铁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华江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