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5民初602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上丹村德盛华庭L1栋第5层5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