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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432号之二
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南金盛达家居建材商城D区D02-0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XCX5U。
法定代表人:刘丹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胤贤,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上丹村德胜华庭L1栋第5层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92586280。
法定代表人:伍鼎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彩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易春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丘海大道80号文汇雅居A座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9CC2Q。
法定代表人:范肖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晶,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易春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5元,减半收取9638元,由原告海南聪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林林
人民陪审员蔡汝芳
人民陪审员王先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晓娴
书记员田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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