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2069号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美山村(金龙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6795883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8-2汇景骏园***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638707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明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高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月 书记员**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