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8财保222号
申请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铁门关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绿色维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和硕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3000000元。申请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绿色维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和硕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发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