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铁门关路东三巷。
法定代表人:曾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1栋12层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明,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上诉人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向其提供发票为由”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8.33元,减半收取4374.16元,由上诉人巴州坦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建忠
审判员  董 攀
审判员  庞 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