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047号
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1栋12层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比力克孜·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巧力盼·奴开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