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01民初708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二连浩特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树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