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7791号
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人树,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振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佳新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