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6563号
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定于2019年9月20日下午3:00开庭,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内蒙古浩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