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1029号
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工大阳光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2018年9月17日,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