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8551号
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工大阳光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