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4628号
原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36号(工大阳光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继林,男,汉族,1956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许旭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荣升,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区光伏小镇施工三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
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写字楼G-3区5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许聪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亦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宏,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区光伏小镇施工三标段项目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区光伏小镇施工三标段项目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沙尔沁工业区光伏小镇施工三标段项目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邢海刚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