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2878号
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内蒙古军区招待所商务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星凯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能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能(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