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中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中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358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中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邹加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加光,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小磨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职务指挥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中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云南小磨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恒中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3534704元、执行费377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3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