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96185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吴顺中与东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苏0282民初2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东源公司结欠吴顺中价款4167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16700元。如东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吴顺中有权就剩余欠款及利息(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3540元由东源公司负担。因东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顺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东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东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4、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将被执行人东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02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鉴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判长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