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杰源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7981号之二
原告: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961853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杰源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工业园杨太桥东首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杰源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东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