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黔06民终1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贵州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办事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碧江区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巨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碧江区住建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根据《施工协议》显示,本案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或业主方为铜仁市碧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发包方单位并非上诉人的职能部门,且与上诉人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上诉人只是应政府工作安排,对该工程项目履行管理职责。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并非该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无权起诉上诉人。二、《施工协议》中约定的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系在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时支付。本案工程的专项资金至今仍未到位,支付条件未成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欠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瑞高速(铜仁至坝黄镇茶坪6标)农村房屋改造工程款637326.11元,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支付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37326.11元;
二、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6.12元,由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975元,由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4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3元,减半收取5087元,由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龙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翁寿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