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县档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民辖3号
原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办事处安化社区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沙,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绥阳县档案局,住,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辰光路东天小区旁/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阳县档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7月23日,原告与绥阳县档案局签订《协议书》,原告按《协议书》约定完成绥阳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绥阳县档案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为绥阳县档案局,是绥阳县人民政府的下设事业单位,为避免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产生质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绥阳县档案局系绥阳县人民政府的下设事业单位,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彭莉
审判员贺灿灿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