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委托代理人覃礼顺,系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三异,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黔民终32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余额109086.62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于2021年9月25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就本案债务问题自愿达成两年内分四期履行(第一期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第二期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第三期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第四期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310.914287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余款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刘国辉
审判员  黄常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