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民初1081号
原告: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雷屯村鸭背(石阡县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5650266031。
法定代表人:贺小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波,贵州认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月17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办事处安化社区中山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09537243U。
法定代表人:王巧,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方巨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含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阡县良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亚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谯李超捷
书记员徐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