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迪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70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宏,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