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鑫隆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民初1364号
原告:***鑫隆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13Q4RT3Y,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和乌素苏木乌日更嘎查。法定代表人:魏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魏聪明系夫妻关系。
被告: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78091P,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8。
法定代表人:夏同春,经理。
被告:内蒙古智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50103MA13P4HKO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南路冠丰家园K座802公司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喜文,经理。
被告:刘新元,成年人,男,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9××******。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鑫隆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智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鑫隆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鑫隆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