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5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平县宽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程油子乡北油子村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平县宽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内0625民初10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平县宽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被冻结账户内存款600000元,支付执行费17285元,向申请人支付582715元。后申请人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内062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查,被执行人安平县宽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内0625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光 亮
审判员 德格吉日夫
审判员 郝 正 荣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