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颜某、赵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24民初345号 原告:颜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赵某、北京路路达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