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272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
负责人:周亚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萧墅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年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3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亚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红梅
书 记 员 谢舒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