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13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左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二、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一、对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二、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