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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保13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左年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二、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一、对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二、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润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9370.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629.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