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4民初20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诉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