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菱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0064368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惠强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409-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林跃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菱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惠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江苏惠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新菱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6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同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泰州市××区××街道城××、唐园村内的不动产,分别为B幢以及综合楼。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并于同年12月22日分别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海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上述不动产拍卖款的分配。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9月6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执行人员于同年10月9日至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区罗塘街道××、唐园村的厂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具有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04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符爱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