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1709号
申请人:江苏新菱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跃强。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菱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