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初45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盛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时坚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