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雪城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雪城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民初1532号
原告: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东小二条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雪城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北安小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建胜,经理。
被告:孟某,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雪城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牡丹江瑞泽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宗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