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449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