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4民初2398号
原告: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90810862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家具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9695672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电梯维保及配件、发票税金等费用110318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其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书》一份,约定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物业电梯共计24台由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维保服务,如有元件损坏需要更换时由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费用,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如约履行完毕维保义务,并多次催促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但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6日,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方、乙方)与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甲方)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书》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管理的24台电梯(特定)的季度保养(只含人工费)提供24小时全天服务,电梯如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时间限制,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24台电梯维修保养费共计69120元(不含年检费用,不含发票,如需发票请***),2017年电梯定检费每台3**元,24台共计7200元,2017年限速器校验费每台3**元,12台(每两年检测一次)共计3600元,以上费用均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后还附有《电梯维保内容》和《电梯维保项目计划表》。签订合同后,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对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4台指定电梯提供了维保服务,但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维保费用。之后双方对维保费用进行清算后,***于2018年7月23日为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郑州鹏辉物业欠河南省兄弟电梯公司110318元,本周先支付5万元整。***”,后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欠款,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为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和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电梯维保合同书》,双方之间确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买卖合同关系,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为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电梯维保服务,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结算出具欠条后,及时支付所欠款项110318元。《电梯维保合同书》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定会给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主张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其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兄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维保及配件、发票税金等欠款1103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郑州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