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3446号
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九华山路9号2栋1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冷传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爽,女,汉族,1990年7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勃利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彦强,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晶
书记员丁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