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2388号
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九华山路9号2栋1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冷传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爽,女,1990年7月2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375部队物资采购站,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庄头村。
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375部队物资采购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质保金39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全额垫资为被告安装电梯。2016年3月,在电梯安装结束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全额发票,并将电梯交付被告使用。在原告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后,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货款。
本院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退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9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