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正阳县锐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6007号
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商都路6号)11幢东4单元13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周取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锐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1161号。
法定代表人:尤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阳县锐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电(扶)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电梯,共计36台,合同总价为747.6万元,双方并对电梯设备规格、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诚实履行合同,向上游厂家购买被告所需的电梯设备产品,并向上游厂家支付了相应的合同定金,但被告无故于2020年04月27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赔偿原告损失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7476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4316.4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
正阳县锐思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予以管辖,涉案《电(扶)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当以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1161号,本案应由正阳县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庄巧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