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564号
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南(商都6号)11幢东4单元13层04号。
法定代表人:周取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福、刘明彬(实习),河南金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新能源专业园(付水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栋豪,经理。
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上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一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