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02民初2593号

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司马村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东武北街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利平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