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02民初2593号
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司马村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东武北街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
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机电设备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利平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