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8633号
原告:南京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97818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大楼七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7276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向原告南京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26.51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1-